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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征价格调节基金波及三煤企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4日 05:57 作者 魏隋明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14日证券时报第10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魏隋明
  面对不断走高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河南省日前出台《河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月4日起率先对煤炭行业实施。
  《办法》显示,凡在河南省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企业按销售量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原煤20元/吨,洗选煤30元/吨,焦炭35元/吨。征收到的基金将用于调节煤炭供求,平抑省内电煤价格,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等七类。
  价格调节基金对于河南煤企并不陌生。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就规定,从当年的10月1日起,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按每销售1吨煤炭缴纳10元的标准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但由于随后煤炭价格出现下跌,煤企压力增大,方案最终没有具体执行。
  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也并非河南首创。在过去两年,山西、内蒙古及贵州省先后颁布了价格调节基金。以贵州省为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贵州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省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申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煤炭品种分类确定,在征收税费时一并收取,原煤(含洗混煤)每吨30元、洗精煤(含无烟块煤)每吨50元、焦炭每吨70元。在接到上述通知后,盘江股份公告称,按照上述规定,公司2011年预计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67亿元,预计2011年度利润总额减少1.67亿元。而在去年,盘江股份的净利润为13.45亿元。
  目前,河南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企业主要有平煤股份、神火股份和大有能源三家。因此,河南省此次颁布的《办法》势必会对上述公司的收入造成负面影响。
  去年,平煤股份吨煤净利49元/吨,神火股份吨煤净利148元/吨,大有能源吨煤净利89元/吨。假设按照此次标准征收20元/吨,扣除所得税后为15元/吨,河南上述三煤企的吨煤净利将分别变为34元/吨,133元/吨和74元/吨,影响幅度为-31%、-10%和-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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