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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9日 06:56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0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由于参与内幕交易,刘洋和张松清分别被罚30万和15万元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件。由于参与内幕交易,时任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济师刘洋和时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张松清分别被罚款30万元和15万元。
  证监会通报称,2009年8、9月间,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筹划借壳ST中钨上市。经调查,时任湖南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总经济师的刘洋作为重组方高管人员,参与了公司借壳ST中钨的相关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10月15日至19日,刘洋在其办公室下单,操作“谢某某”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中钨42.11万股。ST中钨复牌后于11月18日将买入股票全部卖出,获利1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刘洋作为重组方高管人员,参与了ST中钨借壳事宜,是内幕消息知情人,其操纵他人账户累计买入ST中钨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刘洋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涉案的张松清,时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六部高级经理兼主管所领导。2008年底,大信会计师事务接受委托成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张松清参与了审计计划的复核与审批。但在限制交易期内,张松清利用本人和他人账户交易保利地产股票,并盈利71894.55元。因为此举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松清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发生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期间的内幕交易行为,很多是重组方人员实施的。该负责人提醒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各方,应严格守法、诚信自律,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同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限定交易期限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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