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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维权失败的启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8日 05:56 作者 唐曜华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08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唐曜华
  近日投资者高女士状告某股份制银行理财产品违规一案,北京市二中院二审判定高女士败诉。纵观近年来理财产品纠纷案件,只有少数幸运的投资者最终和银行达成庭外和解,多数以败诉告终。这些败诉案例一再警示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提高风险意识。而要减少投资者与银行的纠纷,则需要银行付出更多的努力。
  类似纠纷的产生大多由于银行客户经理盲目夸大收益、不提示或者淡化产品风险,而投资者轻信口头承诺、未仔细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造成。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等亦是导致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看过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就能明白投资者为何难胜诉。在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中,写入了大量免责条款。客户在一大堆文件上签字时,银行往往就把责任推脱干净。
  法院判定高女士败诉的依据是,高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其阅读并接受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相关条款,且表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后,对涉案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
  即使银行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投资者也难据此打赢官司。高女士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上述股份制银行在签订协议书及履行协议书过程中的行为,存在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但高女士不能举证证明该银行上述行为与其损失之间有直接和必然因果关系。
  诚然,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条款甚少,而可作为维权依据的理财产品合同往往已通过大量免责条款推脱责任,投资者最后只能吃“哑巴亏”。记者常在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看到如下条款,比如“投资者确认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投资者声明,在签署产品协议书前,银行已就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投资者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等。
  那么,投资者在载有类似条款的文件上签字之后,就很难以银行未充分揭示风险等为依据,在状告银行的官司中胜诉。类似的免责条款在银行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书中往往不胜枚举。银行的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书等文件中大多强调“买者自负”的原则,很少有规定销售有责的条款。
  虽然上述案例中高女士最后败诉,银行未认真履行责任亦是事实。纵观近年来理财产品纠纷案件,固然有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风险认识不足原因,银行客户经理为完成销售业绩而夸大收益不提风险、银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现象亦客观存在。
  所以,投资者不要轻信银行客户经理,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条款,了解清楚产品投向和风险程度,问清楚到期收益率如何测算、最不利的投资情形等信息,才能真正保障自身利益。
  而银行作为承载公众信任的机构,在投资者将资金交由银行管理之后亦应主动承担责任,仅仅以买者自负为由推脱责任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表现。除了规范销售外,在中国投资者理财知识普遍缺乏的当下,银行还需肩负投资者教育责任,让投资者充分了解理财产品并认识其中的风险。令人欣慰的是,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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