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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基本法”落定 已出让土地将追溯规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8日 06:0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28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将为深圳前海管理局封闭管理、独立运行、充分发挥权力提供强大支持
  见习记者 陈中
  昨日,素有前海“基本法”之称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在国务院正式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十个月后,这片“特区中的特区”未来的改革创新有了法律保障。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在会上表示,该条例的通过将为前海管理局接下来进行封闭管理、独立运行、充分发挥权力提供强大的支持,为香港和世界各国的企业到前海进驻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今后进一步在改革试验的基础上完善和修改前海条例提供了基本依据,“这是深圳的大事,关系到深圳未来的30年,关系到‘特区中的特区’能不能建设得好、起步好的大事”。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与上周公布的前海条例三审稿相比,此次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表决稿)》并未作出大的改动,仅在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土地利用、人才引进,以及民间商事协调制度等方面作出部分调整。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表示,为了理顺前海管理局和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在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担,《表决稿》第七条修改为:“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前海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辖区政府或者有管理权的市政府部门承担的前海合作区的行政管理职能,由前海管理局负责协调。”
  在审议过程中,有法制委委员提出,应当增加相关的原则来控制土地利用。经深圳市人大法制委研究,由于土地利用的原则很重要,建议单列一条。新增规定为:“前海合作区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已经出让的土地,由前海管理局予以规范。”
  此外,因有委员提出,应当增加民间商事调节的内容,条例还增加了“鼓励深港民间协商组织合作,为前海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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