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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5日 06:5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2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明确,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通知同时明确,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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