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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省份建立物价上涨补贴机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5日 06:51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2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截至6月中旬,北京、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等18个省区市已经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河北、山西、辽宁、广西、云南等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于8月底前建立,其余8省区市年底前建立。
  按照联动机制规定,短期物价上涨,政府将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物价持续上涨,政府将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这就从机制上保障了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有所改善。
  据介绍,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18个省份,均将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列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江苏、浙江、海南、四川、陕西、甘肃、天津等地还结合当地情况,扩大了保障范围。
  关于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福建、江西、湖南、广东、贵州、甘肃等6省设定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安徽、海南为4%,吉林4.5%,山东、宁夏5%;天津设定为指数月累计同比涨幅超过3%,江苏、浙江为指数季度平均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湖北为指数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陕西为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
  北京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当粮油价格连续2个月以上同比涨幅超过40%,或粮油肉蛋菜等10种副食品价格上涨造成城乡居民最基本食品支出标准连续3个月同比超过15%,或水电气等居民费用价格指数上涨造成城乡低保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启动联动机制。
  关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省份也提出了各自的措施。其中,甘肃、贵州、吉林、浙江、湖北、山东、福建、江西等省份规定,根据当地保障和救助标准、价格涨幅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大致为: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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