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5日 06:51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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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两部委同时发布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称,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办法》明确,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是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是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是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是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奖励标准方面,《办法》明确,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等。 《办法》要求,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项目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地区,取消项目所在地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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