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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I或成境外人民币债券筹资回流通道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3日 05:43 作者 孙媛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23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人民币FDI试点铺开,国际化再跨大步
  证券时报记者 孙媛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简称“人民币FDI”)已进入试点阶段。这项政策的推出,意味着外资企业可申请将在离岸市场募集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FDI形式回流至内地,增添人民币回流新的通道,代表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通知》提出,除国家限制类和重点调控类项目外,其它项目包括用于新设立企业出资、并购境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对现有企业进行增资、提供股东贷款等,均可通过相应的工作流程申请进行人民币FDI。另外,《通知》就跨境人民币结算及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作出了详细规范,包括要求境内结算行及港澳清算行之间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周转,而境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不得在香港等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等。
  “人民币FDI是去年下半年提出来的,以个案逐个审批形式进行。这个通知首次将人民币FDI的规定正式化,在我们看来,这表明对现有FDI规定的放松。预期人民币FDI规定会在未来3到6个月内出台。”德意志银行发布报告称。该机构认为,更多跨国公司会来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所得收益更倾向于以人民币FDI形式回流内地。
  该报告还称,受离岸人民币债券投资者进行更多资产掉期活动的影响,离岸人民币的交叉货币掉期曲线有上行压力。鉴于中国政府更严密的监察,离岸人民币即期卖价或许会受到影响,有可能拓宽境内和离岸人民币即期汇差,尽管这种影响并不显着。另一方面,香港人民币存款增速也有可能小幅下降。
  按照《通知》,申请人需先获得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再由央行总行进行个案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后,申请人可凭备案通知书在结算银行开立账户,而无需再从外管局走外汇账户审批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币FDI在现阶段虽需个案审议,但申请人得到的并非“审批文件”,而仅仅是“备案通知书”。这可能意味着政策正式出台时申请人将享受比原来的外汇投资更为宽松的备案程序,即可用人民币进行在华投资。业界人士认为,这是一个积极信号,但将来仅靠结算银行监督企业行为可能存在风险。而目前,加强人民币跨境收付监测正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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