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17日 06:13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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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港口建设费计算方法进行简化,并调整了部分产品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办法》规定,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征收港口建设费;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为:(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办法》规定,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在该办法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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