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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二度受罚沪浙律师征集天目药业索赔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11日 06:28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6月11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文雨
  2009年2月21日,*ST天目(曾用名天目药业,600671)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由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资助,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罚款,公司股价因此受到重挫。
  两年内第二次受罚
  然而,两个多月后,即2009年4月30日,天目药业又公布《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同日,公司2008年年报和2009年一季报公布,再次引起投资者的疑惑与担心。今年1月29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2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1号)。据此,这是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两年之内的第二次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认定,首先,在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间,天目药业在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间被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占用资金1979.5万元,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在2007年中报与200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其次,2008年12月至2009年5月,天目药业未按期收回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债权未按期收回事项。在2007年年报中,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2009年4月30日,公司才在2008年年报中对资金占用情况予以了披露,将控股子公司拆借资金给关联方的情况作为关联方交易予以披露。大股东关联企业的项目股权转让款及债权转让款在2009年5月19日才付清。
  因此,天目药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并罚款。同时,在《市场禁入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对天目药业原董事长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实施5年市场禁入。
  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8月17日,即天目药业2007年中报公布之日,至2009年4月30日,即公司2008年年报与《关于公司被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9年4月30日。此次处罚的民事赔偿时效截至2013年1月29日。因此,符合起诉条件的天目药业投资者(第二次处罚)为:2007年8月17日至2009年4月30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09年4月30日仍持有天目药业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目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共同向广大权益受损的天目药业投资者,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第二次处罚)的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天目药业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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