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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信披违法 公司及8名高管挨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8日 06:31 作者 郑晓波 陈锴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2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陈锴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五粮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根据五粮液信息披露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给予五粮液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前董事长王国春等8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及25万至3万元不等罚款的处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在2009年7月28日对五粮液涉嫌违法违规案正式立案后,经调查、审理,日前证监会对五粮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经查明,五粮液信息披露存在四项违法事实:一是五粮液关于投资公司对智溢塑胶在亚洲证券的证券投资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是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是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是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五粮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且次数多,违法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
  根据五粮液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证监会决定给予五粮液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处罚;对五粮液董事长唐桥、前董事长王国春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五粮液董事兼五粮液总经理陈林、五粮液董事兼财经总监郑晚宾、五粮液副总经理兼董秘彭智辅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五粮液副总经理叶伟泉、刘中国、朱中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表示,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每个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的法定责任。依法披露信息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应该牢记于心,自觉履行职责。不及时、不完整披露信息也是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五粮液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将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将深刻汲取教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公告还称,公司2010年的生产、销售同步大幅增长,利润大幅增加,2011年的生产经营发展势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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