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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给力广告业 增长可望提速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25日 05:42 作者 任文杰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25日证券时报第1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广告业第一次享受国家鼓励类政策,并成为文化产业核心组成部分
  任文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5月17日表示,不久前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已把“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这是广告业第一次享受国家鼓励类政策,为广告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依据和空间。
  甘霖同时指出,“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规划纲要作为国家中期发展战略,对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性意义深远,定位准确,方向明确,目前正在制定的“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也将提出广告业发展的目标、任务,重大工程以及保障措施。
  2010年,中国广告经营额达2340.51亿元,同比增长14.67%,广告从业人员148万人,同比增长10.91%,广告已成为文化产业核心组成部分。国家对广告产业支持力度不断增加,继“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此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把“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目前正在制定的“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也将提出广告业务发展的目标、任务、重大工程以及保障措施。国家对广告产业的政策支持,将有可能转化为现实经济利益,如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税收优惠等,引导资源向广告产业流动,促使广告产业快速发展。而广告产业的发展,对以广告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传媒子行业,如新闻出版、电视等起拉动作用。
  此外,商务部部长助理仇鸿近日表示,目前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出台了一些对文化“走出去”的支持政策。财政资金方面,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出口绩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利用中央外贸发展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在境外参展、宣传推广、培训研讨和境外投标等市场开拓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税收方面,企业对境外提供文化劳务、演出、翻译和进行着作权转让等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按现行有关部门规定抵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在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出口书、报、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
  金融方面,商务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进出口银行,按照“各部门组织推荐,进出口银行独立审贷”的原则,对文化贸易发展提供支持。
  (作者系第一创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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