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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我国继续奖励淘汰落后产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7日 06:4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0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奖励政策涉及20个高污染行业,奖励门槛逐年提高。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将优先获得奖励。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六个条件:一是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二是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三是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四是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五是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六是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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