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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小贷公司开放银行间市场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3日 05:28 作者 罗克关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5月03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罗克关
  “我实在没有耐心了,银行可以给所有企业贷款,为什么不能给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上周,在第三届小额信贷机构和国际投资者交流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的激烈言辞,让小贷公司目前的尴尬境地显露无疑。
  根据央行和银监会下发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不具备公开吸收社会资金来源的功能,出资人要么用自有资金滚动经营,要么只能向银行申请不超过资本金50%的贷款用于继续发放贷款。很显然,目前的小贷公司很难获得银行贷款支持。
  是银行不愿意给小贷公司贷款?还是小贷公司觉得贷款价格太高,用不起?二者都有。
  从银行的角度说,小贷公司虽然是金融机构,但其能够用于抵质押贷款的资产却不多。以广东省2009年初出台并试行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为例,其中规定试点期间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最高上限为2亿元。实际情况是,这些资金到账后,多数用于发放贷款,小贷公司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相当有限,这让秉持商业原则的银行如何放心发放贷款呢?
  退一步讲,即便银行愿意按照商业原则发放贷款,小贷公司能否用得起?以信用贷款模式为例,假设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评级给予一定优惠,一家注册资本2亿元的小贷公司按照央行1年贷款基准利率6.31%获得1个亿的贷款支持,其每年应付的利息也达到了631万元。这对于家小业小的小贷公司来说,能指望得上吗?
  再退一步,即便商业银行参照同业贷款给予小贷公司相对优惠的资金支持,小贷公司能够给出何种对价条件才能覆盖银行风险成本?
  诚然,小贷公司能够以更高的价格覆盖成本,但现有的制度设计,已将小贷公司与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领域的起跑线人为拉开。银行可以认为小额贷款成本收益不对称而不想做,而小贷公司具有灵活的机制,却要受制于银行成为其唯一的外部资金来源。
  那么,要让小贷公司发挥其对小微企业和社区群体应有的毛细血管融资功能,怎样才能让其获得应有的低成本资金来源?记者认为,小贷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应参照以往国开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架构,允许其在银行间交易市场进行资金拆借或者短期融资,地方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进行担保,降低其融资成本。和小贷公司类似,国开行以往亦不具备吸收存款功能,但因为身兼政府信用,同时能从银行间市场获得巨量的低成本批发资金,亦保证了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这一模式,亦值得在小贷公司身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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