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27日 07:29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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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超昨日在出席“首届中国贸易融资论坛”时表示,判断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利弊问题,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通过综合判断可以发现,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状况落后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所以,要抓住有利的环境和时机,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研究和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工作。 李超介绍说,我国1996年12月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而资本项目一直处于管制状态。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资本项目分为7大类40项,中国的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有5项,基本可兑换8项,部分可兑换的17项,完全不可兑换的10项。也就是说,我国75%以上的资本项目处于部分可兑换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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