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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申请家庭成员不继承经适房居住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26日 06:27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26日证券时报第1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随着上海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铺开,其居住使用权的继承事项也渐受关注。上海日前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继承人不属于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的,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享有在经适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
  此外,经适房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的,如属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所享有的经适房房地产权利按照法律有关规定继承。而申请家庭成员在完成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的,该经适房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死亡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还明确,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而部分申请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该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介绍,上海有13个区于3月底前启动了首批经适房申请受理工作。截至4月中旬,13个区已正式受理申请家庭18955户,完成户籍核查14774户、住房核查739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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