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4月09日 07:18 |
作者: |
孙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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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央行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日在上海表示,目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中仍然存在四个方面的争议,亟待各方形成共识。 吴晓灵指出,首先在修改草案中,“证券”的定义应得到扩张,应将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凭证也视做证券,证券投资应当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 其二,投资基金的范畴在修改中应得到扩张,私募基金需要合法地位,在监管上,需要对私募基金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通过合同来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 第三即基金治理结构的选择,基金法修改草案希望能够通过不同形式的规定,确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质,以享受同样的税制。 第四个存在争议的部分,则在于监管原则及分工。吴晓灵表示,“证券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属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而银行、保险发起的公募基金,也由证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财政的资源,都要到发改委去备案。吴晓灵认为,目前各方对上述几个方面还存在不同意见,需要将这些争议进行更透彻的讨论,让最终出台的新法更为完善。(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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