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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内200余人咨询绿大地索赔事宜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9日 07:18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4月09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宋一欣
  两周前,笔者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在《证券时报》上刊登联合征集绿大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启事后,十余个工作日中,通过来电、来信、来访及网上咨询的股民合计有200余人。但我了解其买卖情况后,大多数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可诉的股民少于10%。造成这样局面的原因是,大多数人是在今年才买进卖出产生的损失,而从上市日至2010年3月18日间买卖并持有至该日,且存在亏损者并不多。估计期间内,持股股民大体盈利或已填补了亏损。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关键之点。如果时点不对,许多人的诉讼资格会因为不适格而败诉。绿大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10年3月18日。立案稽查的理由是绿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经解释后,许多人都能理解,但仍有一些不理解。对此,只能反复解释。启事刊登后,各地不少律师来电表示要加强合作,联合征集与协同作战,我们表示热忱欢迎,希望形成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合作机制。
  就绿大地案而言,无论何学葵刑事诉讼案的结果如何,虚假陈述行为无疑是成立的。理由有二:其一,2011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行政调查绿大地公司发现,绿大地公司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故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其二,2010年7月9日,绿大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定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09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200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对销售退回未进行账务处理。对此,公司在披露2009年年报中对前期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2009年年度报告相关文件存在多处错漏。
  若权益受损的绿大地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法院判决生效并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前置条件文件。由于只是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处分,因此,绿大地民事赔偿案的正式起诉尚需一定的时日。但广大权益受损的适格绿大地投资者仍可先行做好准备。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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