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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须建立首问负责制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14日 03:56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3月1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这是目前两大监管部门针对银保市场出台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引》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首问负责制。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银行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充分考虑对方的资本状况、偿付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受处罚情况等,合理确定合作对象范围和数量,确保合作方有充足的资本和较强的风险管控能力来开展银保业务。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指引》明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按照双方共同制定的重大事件处理办法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在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方面,《指引》要求,银、保双方要明确代理费用支付方式,保险公司应至少由一级分支机构向银行二级或以上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代理费用,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对总”集中统一支付。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要对收取的代理费用加强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的激励费用。严禁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账外给予合作银行及其人员协议约定外的利益,禁止银行及其人员以任何方式向保险公司账外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此外,《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在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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