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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苹果门”带来的法律思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6日 06:37 作者 陈荣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2月26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陈荣
  最近,世界着名的苹果公司供应商苏州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建科技)发生的正己烷中毒事件,100多名员工陆续住院治疗。事件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在这起事件中,受害员工具有哪些权利?企业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苹果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
  在员工健康受到损伤的一段时间内,苹果公司及代工厂联建科技保持了沉默。直至2011年2月15日,在媒体陆续披露之后,苹果公司才发布2010年“供应商责任进展报告”,首次公开承认中国供应链致残员工,但仍然没有发表任何承担责任的评论和意见。
  首先,受害员工与联建科技签定劳动合同,双方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合同主体。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作为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理应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任何公司,即使是世界着名公司也不能例外。而联建科技显然没有对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提供足够的保障,应当对员工所受伤害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其次,苹果公司在其官网上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中信誓旦旦地公开表示:苹果承诺确保供应链有安全的工作条件,确保工人受到尊重并享有尊严,同时确保生产过程对环境负责。但实际上,苹果公司对代工企业联建科技的监管明显缺乏。同时,无论是苹果公司还是联建科技,从未向员工告知用于提高苹果产品产量和良品率的正己烷有毒有害以及防护知识。因此,苹果公司应当对其违反承诺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害员工有权主张赔偿
  据报道,中毒事件发生后,公司相关人员曾表示“不离职就拿不到赔偿”。 有关协议明确,离职之后,公司和员工再无关系,并且员工之后出现的身体状况也不与公司有关。笔者认为,联建科技的言行是不负责任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受害员工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并不以“离职”为前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第(三)款“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联建科技以拿到赔偿为条件要求受害员工离职,是变相胁迫解除劳动合同,既违法又不道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苹果受害员工正己烷中毒属于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条例还对生活护理费、伤残鉴定及伤残补助金、待遇等作了相应的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苹果受害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并要求赔偿。
  苹果员工中毒事件,引发人们的诸多思考:企业如何提高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同时,工会组织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更好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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