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31日 06:14 |
作者: |
周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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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本报讯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署日前发布《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该规定确定的条件、程序采取封存措施,不得滥用封存权。审计机关通过制止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可以达到审计目的的,不必采取封存措施。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一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二是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规定》明确,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现金、实物等资产或者有价证券、权属证明等资产凭证”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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