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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发生日情形界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30日 05:37 作者 肖渔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3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在其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平台,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规定中的“事实发生之日”,分六种情形做出具体界定。
  第一、协议收购的,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其中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的,在达成出资协议之日起3日内;第二、以协议等方式一致行动的,在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之日起3日内;第三、行政划转的,在获得上市公司所在地国资部门批准之日起3日内; 第四、司法裁决的,在收到法院就公开拍卖结果裁定之日起3日内; 第五、继承、赠与的,在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 第六、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向收购人发行新股的具体发行方案的决议之日起3日内。(肖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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