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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进一步明确股权投资基金奖励标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16日 04:23 作者 杨丽花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2月16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杨丽花
  本报讯 深圳市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标准,以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落户深圳,加快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该通知对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做了两点补充:一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前两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二是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该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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