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07日 04:35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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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本报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审定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和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67359家企业参加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此次审定的企业包含之前参与试点的365家试点企业。 这些试点企业自12月3日起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自今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平稳较快增长。6月至11月,各试点地区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400亿元,是试点扩大前结算量的7倍多,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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