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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异地减持避税亟待规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6日 05:13 作者 胡南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26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一些地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吸引限售股减持的做法引发各方议论,到底是合理避税还是违法行为,说法不一。另外还有观点认为,个别地方针对限售股减持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其他地方的限售股减持,减少了其他地方的财政收益,有可能引起其他地方效仿,最终形成恶性竞争,从而最终损害公共财政收益。以江西鹰潭今年承接超过34亿元的限售股计算,假设全部是个人投资者,原本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上述投资者需要缴纳6.8亿元个税,其中地税可分得2.72亿元,但由于鹰潭返还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粗略估算可能有超过2亿元的税款将被投资者以奖励形式拿回。也就意味着,虽然国税部分没有减少,但由于地税返还,国家公共财政收入减收超过2亿元。
  对此,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开大学教授万国华表示,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吸引限售股减持的行为,应该可以定义为避税行为,主要是通过利用法律、执行程序等差异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由于我国实行二级分税制,地方政府有权利对地税部分进行调整,因此不能简单说是违法违规行为。”万国华说。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地方政府对限售股减持税收的返还奖励部分来源于地税,并不影响国税收入,这也就成了部分地方政府如此操作名正言顺的理由。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接触的经办人士均表示,限售股异地减持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属于合理避税,并不违法。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上述做法就全无瑕疵呢?万国华表示,尽管不能简单定义为违法行为,但不可否认的是,限售股去到特定地区减持,虽然国税没有影响,但少缴了地税,国家公共财政收入还是受到了影响,最终损害了整个国民利益。另外,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收的初衷是为了均贫富,现在限售股减持所谓的合理避税,一方面是投资者没有尽到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均贫富目的的实现。万国华认为,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吸引限售股减持的做法不值得鼓励,一旦各地争相效仿形成恶性竞争,更是不利于国家经济秩序,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指导性意见,对上述行为加以限制和规范。
  (胡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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