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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须告知持股者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0日 04:57 作者 胡学文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2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交所发布《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本报讯  近日,深交所向各证券公司发布了《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对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服务、深化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以及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
  《指引》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为客户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具体要求;强化证券公司对参与创业板市场客户的了解、评估及针对性服务,要求其持续关注客户的交易情况,引导客户理性投资;细化与完善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持续风险揭示要求,包括新股上市首日交易风险、股价异常波动风险、公司业绩大幅下滑风险等,尤其是对于创业板公司退市风险,要求其切实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所有客户传达相关信息,并留存记录;针对深交所建立的重点监控账户、重点监控股票等机制,要求证券公司认真落实配合监管措施,规范约束客户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推进,建立以适当性为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使制度建设与客户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已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基本要求。创业板启动一年来,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总体平稳。截至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41家,流通市值1733.86亿元,同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投资者人数已达1667万,其中实际参与新股申购和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为651万。在实际参与新股申购和交易的投资者中,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占比74.6%,高于全市场的69.5%;持股市值在10万元以下中小投资者占比68.5%,远低于主板市场的87.3%和中小板的80.1%,显示投资者结构趋于合理,适当性管理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该负责人指出,创业板在总体高成长的同时,也呈现相对高风险的固有特征,同时由于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较突出并广受关注,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重点也是难点。过去一年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力促进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入市场前的风险教育,但对于大量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如何更好地发挥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的专业作用,加强对客户投资咨询与产品服务,持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市场风险提示,防范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这位负责人强调,创业板作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与主板相比在企业经营模式、市场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需要不断探索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措施,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关注投资风险,理性参与市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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