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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领域首部自律规范今起生效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1日 02:53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01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本报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发布,并于11月1日起实施。该实施细则是我国证券登记结算领域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调整自律管理措施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统一、高效、严谨的证券登记结算自律监管体系初步建成。
  实施细则共分七章,包含总则、自律管理措施及实施程序、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结算银行业务管理、其他及附则共六十五条。实施细则在整合此前《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内容的基础上,统一规定了15项自律管理措施及其实施程序,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户代办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要求更换结算参与人代表、代表助理或相关联系人、调整结算参与人资格类型、调整结算业务要求、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暂停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提请中国证监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其他措施等。根据参与机构违规行为情节的轻重,自律管理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实施细则同时赋予参与机构申辩的权利。实施细则还重点针对账户管理、结算管理、结算银行业务管理以及其他涉及的自律管理中各类参与机构可能发生的违规现象,具体规定了适用相应自律管理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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