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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独董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1日 02:53 作者 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1月01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公司独董候选人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本报讯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上交所今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指引》指出,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上交所在收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该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后,上交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指引》强调,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应具备独立性,并且应无指引所指出的不良纪录。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指引》还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并应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原则上每两年应参加一次后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30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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