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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国有股转持豁免政策出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7日 07:19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0月2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此前实施转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可向财政部提出回拨申请

证券时报 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创投界期待已久的豁免国有创投国有股转持政策昨日正式出台。这一政策无疑利好包括券商直投在内的国有创投机构。
  昨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根据通知,被投资企业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机构或国有创投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此前已按规定实施国有股转持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复核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达国有股回拨通知。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通知明确,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名称中注有“创业投资”字样。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是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豁免转持义务的国有创投所投“未上市中小企业”给予明确定义。通知所称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等三个条件。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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