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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会员协管客户交易“有法可依”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5日 05:58 作者 李东亮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本报讯 中金所日前出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职责和配合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的义务。业界表示,会员协同中金所管理客户交易从此“有法可依”。
  《指引》规定,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配合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业内人士指出,中金所对会员所要求的协同管理义务主要指客户交易的管理。
  兴业期货公司总经理夏锦良表示,自《指引》征求意见稿下发以来,中金所一直在给期货公司进行客户交易合法合规方面的管理进行窗口指导,而作为中金所会员的期货公司也在不遗余力地配合中金所进行异常交易的监控与管理。
  实际上,早在上周五公布《指引》之前,中金所已经着手对期货公司进行《指引》的相关培训。而《指引》最终出台,业内人士解读为中金所要求会员对客户交易的管理从窗口指导变成了文件,从此将有法可依。
  一位不愿具名的券商系期货公司总经理表示,该文件的出台,将使期货公司在对客户交易的日常管理中有法可依,能更大限度地体现出公平。而在《指引》出台之前,期货公司管理客户交易时无法解释管理的依据,并且主观性较强,有时难免无法做到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中金所公布的9大异常交易行为中,并未就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做出具体数字的规定。例如,中金所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将被视为异常交易,但并未规定具体交易量和次数。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对异常交易的认定办法,无需做出具体规定。更重要的是给中金所日后的监管留下弹性空间。夏锦良预计,中金所未来将会根据市场投机的具体程度及对市场造成的影响,具体规定界定异常行为的具体额度和次数,将以《通知》的形式下发会员,并要求会员协助中金所监管。
  ·链 接·
  中金所会员四方面
  协管客户交易行为
  《指引》规定,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配合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主要体现为:第一,会员应当及时履行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防范、发现和报告义务;第二,会员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第三,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第四,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告知客户交易所的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保留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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