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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出新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8日 04:44 作者 孙玉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0月18日证券时报第2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孙 玉
  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新办法显示,今后沪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将直接上缴上海市财政局,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具体将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收取。
  这使得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中,上海市国资委的“味道”渐渐淡去,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政府将更大程度地承担收缴管理职能。新制度的安排,最终目的是让沪上国有资本有序合理流动,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统一配置,引导国有资本从低效率的领域流向高效率的领域。
  上海市政府同时废止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与旧版《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相比,原有的“上海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条款被删除,今后“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收取。上海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上海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同时,今后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净利润上缴比例,都将由上海市财政局会同上海市国资委提出方案,综合考虑上海市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上报上海市政府才能确定。而减免国有资产收益、企业欠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事宜,也不再由国资委独自决定,而是需要上海市财政局国资委协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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