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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重拳整治券商佣金价格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08日 07:33 作者 于扬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10月0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券商佣金将采取全成本核算方式收取,协会从今年起不再对外公布交易量排名;券商须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标准,并从明年起对新老客户实行划断处理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服务和证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纪业务采取全成本核算方式测算服务成本,规范佣金收取行为,并允许建立差别化的分类佣金收取标准。为引导各公司淡化对量的考核,协会从今年起将不再对外公布市场交易量的排名,同时建议证监会将经纪业务的投入和服务水平纳入分类评价中考虑。
  为鼓励行业加强客户服务与管理,《通知》指出,协会将研究制定客户服务指引,对与客户服务与管理相关的研发投入、信息技术投入、客服人员数量、客户服务设施建设、客户投诉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等方面明确行业标准。此外,协会将建议监管部门对投入足、服务好,且证券经纪业务未出现重大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
  证券公司应淡化使用交易量、新增开户数、新增客户资产等指标考核激励员工。从今年起,协会将不再对外公布市场交易量的排名。今后将主要通过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或证券营业部部均净收入指标来分析评价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影响力。
  在加强证券佣金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公司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对客户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制定交易佣金标准;同时,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应以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为基础,并以全成本核算的方式确定服务成本。
  按照《通知》的规范,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交易佣金标准。而证券公司也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采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核算的内容应包括代缴费用、营业部运营成本、公司总部和分公司直接为经纪业务发生的支出、公司管理与服务部门发生的应由经纪业务分摊的支出等。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可由双方协定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并应签订服务协议。
  《通知》以明年1月1日为限,对新老客户实行划断处理。对于新客户,证券公司应与其明确约定佣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对于存量客户,应采用与客户协商的方式,逐步规范佣金收取标准。
  各公司和营业部交易佣金、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改变佣金收取标准,也须在完成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各公司还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协会提交加强客户服务工作方案、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方案和测算结果。
  为加强执行力度,年内,协会与地方协会还将组织对各辖区5%—10%的营业部进行检查。检查中,协会将根据存在的问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和相应纪律处分,相关信息记入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报证监会备案,提请其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同一公司同类行为在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协会将建议证监会采取暂停新开户资格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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