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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得并购不具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9日 05:05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29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资委给兼并重组加装“安全阀”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资委日前下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精神的通知》,要求各央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强调,央企对拟兼并重组的企业,要严格开展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尽职调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订并购协议。
  通知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要按照国资委确定的主业优化产业布局,严控投资方向,谨慎进入不熟悉的行业和领域,特别要防止盲目扩张、盲目做大。对拟兼并重组的企业,要严格开展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在内的尽职调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签订并购协议;已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快进行内部资源和文化整合,通过资金、设备、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的优化配置,大幅度提升集约化管理效率。
  同时,要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包括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产能。要积极应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为加强安全生产,国资委同时要求,各中央企业要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要率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备。中央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设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同时,要加大与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力度,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安全技术难题。要抓住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带来的战略机遇,积极推广国内外已经成熟的灾害治理、事故预防和抢险救灾等科研成果,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现实安全保障能力转化。
  国资委还要求,各央企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0月份,国资委将重点对煤炭、建设领域企业进行督查。
  国资委明确,对连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中央企业,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对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国资委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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