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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诉讼案获判决金宇集团胜诉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8日 04:29 作者 高璐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28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高璐
  本报讯 自今年5月以来闹的沸沸扬扬的小股东徐财源起诉金宇集团(60020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纠纷一案,暂时画下休止符。据公告,依照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了徐财源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财源负担。
  今年5月18日,金宇集团公告称,将原定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延期至28日召开,同时增加《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提议增加周衡龙、郑卫忠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这两名董事候选人均来自持有金宇集团10.83%股权的第二大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徐财源认为,作为金宇集团合法股东,此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要求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全部决议。
  近日,受理本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作出判决。大象创业增加提案和金宇集团接受提案的时间距原定召开股东大会不足10日,但金宇集团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后,增加提案和接受提案的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的间隔为11日,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司章程,体现了给予其他股东充足合理时间了解并思考提案相关内容的立法目的。为此,法院不予认定临时增加提案及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对徐财源要求撤销股东大会作出的全部决议等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预交)。
  在胜诉的背后,金宇集团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自今年5月初徐财源举报以来,公司股价在随后两个月的时间里,从举报前的12元以上快速下滑至9元以下,市值蒸发8亿多元。金宇集团的真正投资者显然也在这期间遭受了巨额损失。
  一位市场分析人士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的利益才是股东利益的最终寄托。某些情形下,一些中小股东不顾公司决策结果的正确与否、不顾公司市场机会得失的“维权”行为,反倒会给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干扰,对公司及股东均无益处。“打着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旗号,从2009年开始持有公司股票,并在很长时间仅持有公司100股股票的股东徐财源,据了解是在举报公司的前几日才买入1000多股股票,并在随后几个月内多次进行短线操作。这样的人做点短线,赚取差价,顶多算是一个投机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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