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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将韩国进口丙酮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3%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0日 04:04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10日证券时报第1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许 岩
  本报讯  昨日,商务部发布第54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10日起,将原产于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丙酮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8 年6月8日发布2008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6月26日,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就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降低的初步证据。2009年9月1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调查范围是申请人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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