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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发布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8日 04:29 作者 张伟霖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8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配套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近日下发
  证券时报记者  张伟霖
  本报讯  银监会昨日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办法》将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与净资本挂钩,并对信托公司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另外,证券时报记者独家获悉,与《办法》相配套的信托业务风险资本调整表本周也下发到相关信托公司。从该表相关内容来看,监管层拟通过对各项信托业务风险资本比例系数的调控,促使信托公司加快主动转型的步伐。
  《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两项风控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此外,信托公司还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一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根据配套的风险资本调整表,单一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金融产品投资”,其风险资本系数为0.3—0.5%,这意味着信托公司发行100亿规模的相关信托产品,其占用的风险资本为3000万—5000万。而在涉及到房地产类项目,尤其是在“集合类信托业务(不含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和银监发(2010)72号文之后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项下的“房地产融资类信托”时,其风险资本系数高达3%。
  对于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办法》明确,银监会将采取下列措施:其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其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其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可以进一步采取限制分配红利、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等措施。而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银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此外,银监会还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信托公司停业整顿;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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