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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不动产限定三类大城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6日 04:18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9月0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应投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企业

证券时报 记者 徐涛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保险资金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高污染、高耗能、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动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等。
  在投资比例上,办法要求,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不动产方面,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在投资比例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但两项投资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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