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7日 05:43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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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资委日前发布《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核查计分办法》,要求央企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报国资委。 《办法》明确了考核计分规则。按照《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情况调查表》填报情况、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督察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扣减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最多扣1分。其中“考核机构”权重10%,计0.1分;“考核制度”权重20%,计0.2分;“考核结果应用”权重20%,计0.2分;“监督检查”权重20%,计0.2分;“考核范围”权重30%,计0.3分。 在考核结果应用方面,《办法》明确,核查具体内容包括:企业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对各级领导班子副职的薪酬分配系数适当拉开差距;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和岗位调整挂钩。 国资委曾于去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央企全员业绩考核的核查内容重点包括考核机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用、监督检查、考核范围等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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