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8月14日 05:23 |
作者: |
文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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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证券时报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举办今年第三场网络直播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昨日,由证券时报、证券时报网(***)举办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迎来了今年第3次网络直播。由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与证券时报资深评论员黄小鹏做客,证券时报记者夏天主持此次论坛,重点探讨了新闻媒体采访权及法制建设思考话题。 近来连续发生多起财经媒体新闻记者,因正常的报道与舆论监督遇袭或涉祸的事件,由此引发对记者采访报道权利保护的讨论。如何打击侵犯记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侵犯记者权利后,损害应该如何赔偿?记者应该如何规范行为,以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近1个小时的论坛时间,嘉宾对上述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新闻采访权涉及内容 应该说,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权的保护,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投资者新闻知情权有密切关系。宋一欣律师指出,进行网络搜索,目前涉及到保护记者的法律性文件和法规并不多。比如,2007年出台《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2008年出台《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9年出台《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宋一欣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看,上述规章或管理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所以,从新闻法制建设角度看,实际上应当进一步健全。健全的第一步就是应该提升高度,首先提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角度,然后由全国人大进行新闻法制立法,即俗称新闻法。 虽然上述规章都涉及到记者采访保护内容,但宋一欣律师强调,关于新闻采访权的内容应是非常多的。首先,记者采访报道权保护的范围到底有多少,司法救济的手段有哪些,媒体正常舆论监督和报道允许有一定的合理瑕疵,允许程度有多大;其次,从个人角度看,新闻名誉权侵权是侵犯个人隐私权。从企业、机构角度看,则是侵犯商业信誉或机构信誉的行为,其责任边界和承责范围有哪些。目前虽然有民法通则,也有侵权责任法,但新闻侵权是特殊的侵权行为。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应该有特殊的规定,值得探讨;第三,目前大家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公权力机构滥用权利,以及公权力机构限制新闻记者合理合法的采访,这些问题如何问责。新闻媒体和新闻机构如何实现自我保护,记者和媒体权利受到损害后,如何进行损害赔偿等。另外,还有行政监管的措施、手段、罚则如何确定等。 评论权应受法律保护 作为证券时报资深评论员,黄小鹏表示,相当多从事媒体行业的朋友确实在采访报道工作中遇到一些压力,主要来自于对方的电话威胁,或通过权力机构从侧面施加压力。那么,在现有框架下,有没有一些司法救济手段可以保护记者的权益?宋一欣律师表示,新闻媒体、新闻记者受到阻力以后,求助的渠道一个是警方,一个是报社。应当运用法制武器对待这些违法者。 对于评论权,黄小鹏表示,作为记者或媒体或地方评论员,对公司进行直接的评论或定性说法,同样也受到非常大的压力。如何保护大家评论的权利,应该引起社会关注。宋一欣律师表示赞同,他认为,评论权问题同样是新闻报道中采访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新闻报道的采访权更多是讲新闻报道本身,其强调客观、真实、公正。但在后续报道中就产生评论问题,评论应该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免责。因为前面的报道涉及客观内容,而评论可以有个人的看法,只要不是谩骂、恶意诽谤,所有的评论实际都应该受到保护。 允许合理瑕疵的存在 可以看到,在上述新闻事件报道后,也有一些评论认为部分记者在报道中存有失误,或存在瑕疵。那么,媒体正常舆论监督和报道内容能否存在瑕疵,可允许限度有多大?宋一欣律师认为,在媒体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由于新闻媒体所拥有的新闻采访权利有限,调查权有限,手段也有限,合理瑕疵应该允许。 黄小鹏也表示,其实这涉及到职业操守和专业规范问题。新闻报道客观事实的报道和评论应该分开,客观报道的时候尽量避免使用情感性的词语。这是新闻行业入门的第一课,避免使用大量的高级形容词,即要尽量做到客观。把新闻报道和评论分开,让读者看到,哪些是记者采访的事实,哪些是第三方评论。这样一来,读者自有客观判断。如果遵守这样一个操守,可避免记者和被报道对象之间的法律纠纷和矛盾。如果说现在存在一些问题,确实也和部分新闻记者专业规范做得不够好有关系。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重要性 在正常的舆论监督和报道中,记者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黄小鹏表示,其一,遵守国家法律;其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新闻出版署对新闻记者职业规范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可现在一部分记者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在采访过程中没有把公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利用公众监督权利来谋取私利。尽管不是普遍情况,但不能完全否定。另外,他指出,应该有一些技术性手段,比如录音证据,遵守技术标准,或争取多个信息来源等。 对于信息来源的多元性问题,黄小鹏指出,现在很多负面报道的新闻线索都来源于举报。如果不遵守职业技术规范,仅仅凭借举报信写报道就比较片面。因此,要强调报道的多来源性,报道当事人A对B有什么说法,一定要征询B的当面验证。另外,还要尽量争取C或D的看法。做到这一点,包括刚提及的职业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这些都是对自身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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