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4日 04:21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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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工商总局昨日联合公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规定》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有25名以上符合相关规定的合伙人、5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本。 《规定》明确,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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