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23日 04:32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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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便利企业通关和海关管理,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就飞机租赁关税问题给予明确。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在飞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检修(即通常所称的大修),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其费用均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在飞机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外,由承租人自行从事的维修,其费用发生在境内的不征税;发生在境外的,按照《审价办法》第31条的规定审价征税。 飞机租赁结束时未退还承租人的维修保证金,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对飞机租赁结束时,承租人因未符合交还飞机条件而向出租人支付的赔偿费用,按租金计入完税价格。(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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