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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避险工具再添利率互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1日 04:24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21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徐 涛
  本报讯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的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利率互换业务。保险机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10%,与同一交易对手进行利率互换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季末固定收益资产的3%。据悉,这是保监会首次就利率互换业务发布文件。
  所谓利率互换,又称利率掉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的本金和利率计算利息并进行利息交换的金融合约。保监会在《通知》中特别强调,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以避险保值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其交易对手应当符合保险机构交易对手的监管规定。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利率互换业务,应达到有关风险管理的能力标准,必须符合分类监管的指标规定;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投资资产的托管机制;具备相应的业务处理和风险管控系统;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符合市场的业务规定等。
  《通知》明确,对于保险机构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能力标准和备案程序,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规定,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据悉,早在2006年,人保资产管理公司首批获准试点利率互换业务,此后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友邦保险和平安保险先后获得该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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