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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发布新规监管药品集中采购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6日 04:21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16日证券时报第1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政府组织 统一平台 全程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签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由各省政府负责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
  根据《规范》,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针对医药购销领域中出现的不正之风,《规范》对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招标采购的标准和流程作出了必要的调整。
  《办法》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权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
  根据《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即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负责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不能违反回避规定,操纵、干预药品集中采购;不能泄露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秘密,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能违法违规进行行政委托,设置歧视性规定、条款;不能违规设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摊派以及从事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则不能违反药品集中采购方式、程序、时限要求和信息发布等有关规定实施药品集中采购;不能在文件材料审核、药品评审遴选等方面疏于监管或设置歧视性条件;不能违反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专家库等。
  对于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法则规定不能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或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选购药品;不能违反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时回款;不能不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价格,不能二次议价、变相压价,或与企业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监管对象涵盖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监管方式推行网络实时监控,监管环节将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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