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5日 04:18 |
作者: |
周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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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周 宇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就《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意见稿明确了四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二是恶意囤积行为,三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四是串通涨价行为。 根据意见稿,串通涨价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罚款数额也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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