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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期指立法 呼吁期货法尽快出台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3日 02:27 作者 文雨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7月03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今年第二场网络直播本周举行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本周一,由证券时报、证券时报网(***)举办的投资者法律保护论坛迎来了今年第二次网络直播。此次论坛的主题是股指期货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问题。

  在近1个小时的论坛时间,嘉宾围绕普通投资者在股指期货交易中面临的风险,目前市场监管及交易规则中如何体现投资者保护,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如何体现三公原则,及股指期货中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展开了深入讨论。此次出席论坛的嘉宾有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商法研究员、上海市国浩律师事务所张国炎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曲峰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担任了嘉宾主持。

  普通投资者面临三大风险
  作为中国首个金融期货品种,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已两个多月。期间,已有不少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出台,比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另外,关于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构成了股指期货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基本框架。

  对此,张国炎表示,尽管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保障,普通投资者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依然面临以下几类风险:第一是交易风险,如果期货没有及时补仓或补充资金会被强行平仓;第二是资金风险,股指期货必须有资金实力。如果没有补充资金,尤其是在要求追加保证金的时候,也可能会被强行平仓;第三种风险,即当投资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却不知道通过哪一种途经保护自己。

  曲峰补充说,需要投资者关注的法律风险还有:其一,其选择的期货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对投资者隐藏了相应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包括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是否会形成违约或侵权行为;其二,普通投资者面临被强行平仓情况下产生的风险,简称“强平风险”。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仓位进行强行平仓,需要有依据。此依据有时候来自法律规定,有时候来自于合同的规定。对于投资者持仓过程中面临的爆仓风险,这是其预见不到的,比如出现资金不足、预见不及时或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的突发风险等情况。对投资者来说,切记不要满仓操作。还有一个风险叫到期风险,股指期货和股票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股票具有投资属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长期持有。但股指期货本身是一份合约,是有期限的。期限到期之后面临现金交割的问题,不能长期持有。

  期指中的“强平”更复杂
  对于强行平仓风险,一直颇受关注。1995年,《关于审理期货案件座谈会的纪要》出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及此。

  曲峰认为,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成熟,对于强行平仓的条件,尤其在执行强行平仓的过程越来越严格。无论是交易所,还是期货公司,在执行上都面临着难度。究其原因,股指期货的强行平仓比传统商品期货中的强行平仓更为复杂。这是因为股指期货中的强行平仓,对时间更为敏感。对于信息的敏感度,使之在价格波动上反应更为剧烈。

  张国炎补充,股指期货保证金所定的比例并不一样。交易所对会员制定的比例,比如是15%或13%,但期货公司会追加2%或3%的手续费。投资者投资过程中不能仅仅盯住交易所的保证金比例,还应该考虑与期货公司在合同上所定的比例,这非常重要。

  股指期货面世后,有专业人士认为,关于强制平仓法律风险的司法解释面临新的修订。曲峰认为,对强行平仓的法律关系和相应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到位的,至今去解读依然比较完整。只是对于股指期货提出更高的要求,其对时间、信息的敏感性要求更多体现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

  适当性制度体现三公原则
  股指期货中,衍生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过去在证券或期货制度中,并不是特别强调适当性问题。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该制度对股指期货投资者保护,以及市场制度建设所起的作用呢?

  张国炎认为,这其实是保护投资者的一个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投资人必须对股指期货交易的知识面进行了解;二、资金能力,如现在提高到50万,设置了一个高门槛,防止投资者因为资金不足出现更大的风险;三、风险承受能力,期货市场说到底就是一种合法的赌博。适当性制度出台以后,投资者必须进行适当的投资。如果把所有财产投下去,这对投资者来说风险很大。

  曲峰表示,监管部门把这个制度用一句话概括,是“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或者由适当的投资者介入这种高风险产品”。他表示,这种制度不是中国独创,国外也有相应的投资者门槛制度。比如,美国私募股权制度对于私募股权的基金交易规定是,对于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其投资额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等等。

  对于有网友质疑,适当性制度实际上限制了一部分人参与股指期货的权利。曲峰认为,准确意义上说,该制度是维护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另外,曲峰提及,我国出台了一个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及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文中称,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或风险控制不利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的时候,补偿投资者损失的保障基金。

  呼吁期货法尽快出台
  谈及保护投资者的立法方面,张国炎指出,从目前期货法规体系架构看,行政法规有《期货管理交易条例》,更多规范市场的规范性文件来自证监会。比如从交易所层面,有《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从会员层面,有《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从行为层面,有《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等。“制定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比如限制内幕交易、限制操纵市场,防止过度投机,目前法律都有立法。”

  曲峰呼吁,《期货法》应该尽快或及早出台。他指出,其他单行的法律,比如《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银行法》已出台,可见我国金融独立体系的法规基本建立健全,而期货还是由国务院条例主导期货行业。虽然条例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层次不够,对未来的发展是不足以远瞻的。

  张国炎也指出,“出于对股指期货推出后立法完善的考虑,中金所的仿真交易积累了一些经验,监管者也从中看出市场风险,包括高频交易等,投资者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已经具备。我认为,期货交易法通过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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