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28日 04:55 |
作者: |
周义兴 |
| |
尽管有立立电子在先,但苏州恒久IPO“胎死腹中”还是创造了创业板的一个先例。在投资者看来,如果仅仅只对苏州恒久“专利门”事件作出返还投资者本金及利息的处理,显然有点过于温柔,如此的处理结果对其中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也说不过去。众所周知,在新股发行上市过程中,之所以要有承销商、保荐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介入,就是为了通过其互相制约,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这次苏州恒久“专利门”的事件却表明很多问题并未被发现。 照现行制度,中介机构只要冲过发审委这一关,就可以万事大吉;即使过不了也不要承担什么责任。所以笔者建议,为了防止苏州恒久类似事件再出现,相关的监管机关应当就此建立IPO中介机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失职、渎职的中介机构,在制度层面作出连带追责。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