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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无“效应”缘于条件不成熟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21日 03:39 作者 游石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21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海证券副总经理姚兴涛称
  证券时报记者  游 石
  本报讯  在上周六由中金所举办的“第三期套期保值研修班”上,上海证券副总经理姚兴涛对股指期货第二次交割情况进行点评,认为股指期货交割并未引起部分市场人士所担心的“到期日效应”。

  姚兴涛表示,从实际交割的情况来看,到期合约IF1006的收盘价较交割结算价仅仅相差0.7个点,交割1394手,交割率万分之二点三,交割手数较5月合约略有上升,交割日成交量没有异常放大,期现市场价格没有出现异常波动,这表明股指期货第二个合约已实现平稳交割。

  所谓的“到期日效应”,是指以同一个基础资产为标的的各类衍生产品,由于在同一时间到期,套保、套利及各种挂钩策略需要进行平仓了结或移仓,对应地需要在现货市场买卖现货,从而可能引起现货市场指数的异常波动或者交易量的异常放大。

  而我国股指期货上市仅两个月时间,规模仍然较小,现在还不具备发生“到期日效应”的条件。首先,市场诞生只有两个月,机构尚未大规模入市,期现套利和套保的规模不大,跨期现市场的相关结构性产品基本没有,还不足以因为交割日的来临引起现货市场的巨大波动;其次,两次交割的实际情况表明,在交割日的前一周内,到期合约的持仓量就已经快速下降,主力合约的转换非常平滑,在交割日当天,已经不存在大量的到期交割、平仓或转仓的需要。而从交割日现货市场的交易量看,两市的股票成交量没有明显放大,价格也没有异常波动。因此,所谓“到期日效应”并没有发生。

  姚兴涛表示,目前,市场还存在将所谓“到期日效应”与市场操纵、外资操纵等相提并论的错误观点。实际上,“到期日效应”与市场操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理论上看,在到期日,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操纵行为,即在到期日之前的持仓一直不减少,并且近远月价差有异动。因此,一般情况下,即使发生所谓“到期日效应”,也不是很多人所认为的操纵行为导致。另就外资操纵而言,除非外资能够主导股票现货市场,又能在期指市场无限制地操作,才可能出现市场操纵的情况。当前我国股票市场中外资比例很低,在到期日操纵市场几无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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