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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评估核准工作指引颁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10日 03:59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1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拟上市或已上市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需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委称,制定《指引》的目的是为确保中央企业改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提高评估核准工作效率。
  《指引》明确,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指引》规定,央企将评估报告报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五项事项:一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二是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三是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四是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五是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
  央企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材料。包括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
  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核准会议。参加核准会议人员包括国资委聘请的专家、被审核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人员等。
  评估报告需经两名以上专家审核并独立提出意见。企业的解释和说明达不到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将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企业应当及时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书面答复报送国资委。国资委收到企业报送的答复意见及经修改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召开复审会。核准要求的,国资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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