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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民企获不同待遇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6月07日 03:58 作者 黄兆隆
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6月07日证券时报第1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黄兆隆
  由于风险较高,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时均较为谨慎,且偏好比较明显。受银行偏好影响,国企与民企在其中的待遇相差甚远:国企可能在相关贷款利率享受下浮10%的优惠,而民企的利率可能上浮10%。
  据了解,银行一般将并购贷款业务审核权利收归总行。在审批时,该业务审批权也与普通贷款有所区别。
  在贷款项目上,商业银行较为看重项目的资质,大多选择与产权交易所签约。
  这不仅是因为产权交易所可以提供项目来源,更重要的是,交易所可以在产权过户的漫长过程中担任第三方监控角色,让并购贷款的风险变得相对可控。
  而在项目主体上,商业银行大多选择具有央企背景的国有企业。据了解,多家银行拟定的并购贷款执行细则均明确提出“优先支持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并购,支持效益好、行业排头兵、高技术企业的战略性并购。”
  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国企及民企的贷款执行甚至有两套标准。据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人士介绍,对于信誉很好的国有大型企业,通常只要国资委下发并购批文,银行甚至可以提供无抵押物的信用贷款资金,作为并购贷款发放下去,利率能享受下浮10%的优惠。
  而至于民企,总行风险管理部通常会考量并购失败等情况发生时的民企贷款偿付能力,若认为民企不具备还款能力则不会批准贷款。即使获批后,民企的贷款利率一般都要上浮10%。
  银行的做法有其合理性。在业内人士看来,如果是国企并购,政府会拿出财政扶持政策与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即使并购整合出现问题,也有国家地方政府做担保,对银行而言,基本不会构成呆坏账。
  通常在执行该项业务时,银行优先考虑总行战略性客户和总行级重点客户中的AAA级客户,但能达到这些信用等级的,基本是国有大型企业;其次鼓励优先开展风险较低的公司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谨慎开展风险较高的结构融资类并购贷款业务。前者并购主体是母公司,后者并购主体则是某公司下属的子公司。
  事实上,一般国有企业都会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并购贷款;而民营企业要考虑到母公司负债率水准(担心影响到其他业务的贷款申请),往往倾向于以子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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