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6月04日 04:09 |
作者: |
韦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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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首次正式将外地人士纳入住房保障范畴。 据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一、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采用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对规划允许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以及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韦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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